点击数:145发布时间:2013-03-07
2013年2月26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,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。至此,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第五类“万科”商标确权案落下帷幕,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第五类“万科”商标所有权。